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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2.0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要求是什么?

浏览次数: | 2020-12-21 08: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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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即将实施的中国RoHS2.0——《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因为其“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现阶段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遵从标识要求标准。中国RoHS2.0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的执行标准是《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

 

  SJ/T11364-2014的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也可供电子电气产品的物流过程参照使用。

 

  标识的对象是最终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可不标识,但最终产品的标识信息范围必须包含这些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的供货方需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电子电气产品的配套产品指电子电气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也包括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电器电子产品零部件、元器件或者原材料。

 

  2、标识位置

 

  标识位置首选产品本身,电子电气产品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标志应以模塑、喷涂、粘贴、印刷的方式直接标识在电子电气产品上;带有图像显示功能的电子电气产品可标识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采用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或者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1)如标注在产品上:若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标识在产品上,则一般应标识在电子电器产品的正面、设有功能键的侧面及背面等易见部位,当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产品明显处标识的,应标识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是的其他可见部位。

 

  (2)数码格式的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产品每次启动时均需显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单独显示时不得少于2s,与其他信息共同显示时适当延长显示时间;b)产品运行时可通过用户界面查看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c)用户可从用户界面查看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标识格式及标识要求与其他载体展现形式一致;d)产品使用说明中应明确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及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查看步骤;e)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为出厂设置只读数据,内容不易通过软件方式修改;f)生产者应保存数码格式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信息超过产品寿命或产品环保使用期限3年以上,并提供给消费者便利的可查询数据。

 

  (3)产品的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主要指:1)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000mm2;2)表面不规则,如表面积很大但是形状细长的电缆;3)由于表面材质或功能无法直接在产品表面标识。满足其中任一条件即可以数码格式或在产品说明中标注。

 

  (4)产品说明的载体可以是纸质说明书、说明光盘(CD/DVD)或包装物。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电气产品还可以是公司网站,但需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查看步骤。

 

  3、标识内容

 

  SJ/T11364-2014要求标识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环保使用期限以及可否回收利用,通过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和产品中有害物质名称及限量表进行展现。
 

中国RoHS2.0标志要求

 

  图1一般为绿色,整个图形的含义是:该电子电气产品不含有有害物质,是绿色环保的产品,其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不应随意丢弃。图2一般为橙色,整个图形的含义是:该有毒有害物质含有某些有害物质(超过GB/T26572的限量),在环保使用期限内可以放心使用,超过环保使用期限之后则应该进入回收循环系统。环保使用期限由生产者或进口者参照SJ/Z11388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产品的生产提起即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生产者或进口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的尺寸规格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

 

  如选用图2标识,还必须有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表。
 

RoHS 2.0标识

 

  4、其他要求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不易去除,标志最小面积不得小于5mmx5mm,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识按比例放大;

 

  (2)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对应的部件可由企业自行划分,但应包含产品的各组成部分,且宜以单一部件或同类型部件为单位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声明,以全面反映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有情况,如具有一定功能或用途的结构单元,如元器件、机箱、支架、螺丝钉、开关、导线等等。不含有害物质的部件不强制要求在有害物质含量表中列出。但不允许用“其他”代替“部件名称”。

 

  (3)对于本身不属于电器电子设备的配件,当与整机共同销售时,若其为满足产品结构要求或功能需要所必须的一部分,则需要按照SJ/T11364-2014进行标识,在“有害物质名称及含量表”中也需要注明这些配件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否则可不进行标识。

 

  对于包含多个电器电子产品的成套设备,如果组成设备的这几个电器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同,则可以单独标识;如果环保使用期限相同,则可以分别标识或在主体产品上标识,含量表中应包括整套设备的有害物质含有情况并注明有害物质所在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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